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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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盖州市华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盖州市华旸土石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运费款人民币80784元。并自2019年3月8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合计2730元,由被申请人盖州市华旸土石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