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恢125-1号

隋文东: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8辽0114执1370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隋文东、陈喜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辽0114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联系人:刘福成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125号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8辽0114执1370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隋文东、陈喜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辽0114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125号

陈喜来: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8辽0114执1370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隋文东、陈喜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辽0114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