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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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恢125-1号 隋文东: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8辽0114执1370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隋文东、陈喜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辽0114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联系人:刘福成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125号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8辽0114执1370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隋文东、陈喜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辽0114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125号 陈喜来: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18辽0114执1370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隋文东、陈喜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8辽0114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