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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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金盛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金盛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40.34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金盛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金盛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武汉金盛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负担17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武汉金盛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