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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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顶尚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晶利照明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晶利照明器材经营部负担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