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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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尉氏分公司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微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博爱县润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博爱县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7日之前利息为369.88万元,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焦作微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博爱县润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93元,由博爱县润泽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微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保全 人民陪审员 宁合魁 人民陪审员 宋永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娟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