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5民初2018号 原告: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G0UE52。法定代表人:王志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正,公司员工。被告:***,女,汉族,约50岁,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