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5民初2018号

原告: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G0UE52。法定代表人:王志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正,公司员工。被告:***,女,汉族,约50岁,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炜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8-12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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