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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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 新余市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受害人冯毅超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共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59199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20000元;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40元,由原告负担1602元,被告***负担5638元,被告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负担的受理费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