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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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8127元(不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赔付的3187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67628.34元(不含被告***已赔付的58549.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4元,减半收取计4972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7472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