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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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宜春全智健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