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杭州启赢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5月19日的利息33130.67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期内利息33130.67元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 二、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万元; 三、杭州启赢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杭州启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96元,由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启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启赢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宜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启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