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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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15000元并支付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3日止的利息764160元,以本金10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8年9月23日止的利息82093.2元及支付以90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7.2‰计算); 二、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90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6‰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罚息(暂算至2019年9月23日为322376.4元); 三、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杭州富阳联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对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为杭富工商抵登字[2017]第213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杭州富阳富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对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2912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6)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8782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32元,由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联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