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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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67045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损失为63138.19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8367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363元,由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3元,被告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司法鉴定费168582元,由原告负担68582元,被告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