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借款本金159385.60元、支付利息1673.74元(暂算至2019年9月1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61059.34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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