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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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程款23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3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