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200081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00XX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9005.21元、罚息10034.38元、复利68.45元,及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日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的罚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200081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00XX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99969.60元,支付期内利息1125元、罚息2430元、复利13.67元,及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日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有权对***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848XX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4元,减半收取10152元,由***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直接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支付。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