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81民初5576号

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锋(该公司员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在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心四部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贷款利率为10.5‰,期限一年,担保人***、***、***、***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督促借款人保证人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被告均推托不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7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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