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车押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3-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