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车押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