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木乃县吉运通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团结路东八区(交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巴合提叶龙巴克,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勒腾汗木合塔尔亚提,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木乃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团结路东八区(交通综合楼)。负责人:吾木尔吾拉安布德西,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尔泰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团结路45号。负责人:顾云生,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吉木乃县吉运通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努尔巴合提叶龙巴克、吉木乃县交通运输局、新疆阿尔泰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木乃县吉运通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木乃县吉运通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萍审判员 贾晓霞审判员 孟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红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吉木乃

县吉运通交通

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

 

审判

 

贾晓

审判

 

书记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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