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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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1267.1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为22222.64元,违约金4986.24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违约金至本金清偿之日;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24%标准计收所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