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