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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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527号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盛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万年路309号5幢4-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6758E。法定代表人:***。被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与被告重庆盛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记员  王倩-1-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负担。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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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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