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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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1244.98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逾期利率9.8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对被告***的××县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