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冯涛,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张华,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人。 本院在执行冯涛与张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涛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张华赔偿原告冯涛财产损失、车辆折旧费、营运损失费共计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华名下住房公积金91250元。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