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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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袁小琴(又名袁琴),女,****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路伟山,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本院在执行袁小琴与路伟山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路伟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小琴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路伟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小琴赔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路伟山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7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路伟山已主动交清案件款。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