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062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

你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德才、杨德来、杨正坤、杨正伟、姚茂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支行以被执行人杨德才、杨德来、杨正坤、杨正伟、姚茂超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德才分别于2017年8月7日、9月3日主动向你支行还款6300元、2069.06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分别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德才、姚茂超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的征地补偿款35106.24元、18096元,2017年10月17日向你支行发放了此笔执行款。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黔0622执1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10月17日结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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