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062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 你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德才、杨德来、杨正坤、杨正伟、姚茂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支行以被执行人杨德才、杨德来、杨正坤、杨正伟、姚茂超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德才分别于2017年8月7日、9月3日主动向你支行还款6300元、2069.06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分别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德才、姚茂超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的征地补偿款35106.24元、18096元,2017年10月17日向你支行发放了此笔执行款。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黔0622执1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10月17日结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