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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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9.97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3月17日为407452.1元,2021年3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7368元; 三、综上一至二项,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两项债务在最高限额8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