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水支行 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水支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543,532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