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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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拜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贷款本金700000.00元、自2017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297086.94元及自2021年3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罚息标准计算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学府嘉苑小区8号楼502室住宅,建筑面积439.44平方米(拜房权证镇字第S××2号产权登记、拜房他证镇字第T××8号抵押登记),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700000.00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5.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