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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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 二、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096元(暂算至2021年6月17日,之后以4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210.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1229元,共计2059元,由原告***负担334元,由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