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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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锦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2944.5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以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以2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以2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以41994.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