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459.22元[23696.70元/(23696.70元+4316.14元)*10000.00元]、误工费12928.00元、护理费3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0元、残疾赔偿金21046.50元、交通费300.00元,合计49633.7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666.24元[(23696.70元-8459.22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1155.00元(1650.00元*70%)、后续治疗费4200.00元(6000.00元*70%),合计16021.24元,上述损失合计65654.9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40.78元[4316.14元/(23696.70元+4316.14元)*10000.00元]、护理费1100.00元、误工费704.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3544.78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42.75元[(4316.14元-1540.78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0元(550.00元*70%),合计2327.75元,上述损失合计5872.5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700.00元(1000.00元*70%);

四、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软件信息服务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计203.00元,保全费520.00元,合计723.00元,由被告***负担506.10元,由原告***负担216.90元。

[注: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5000.00元,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软件信息服务部、***已先行垫付医疗款4953.00元,扣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三被告已垫付款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3154.96元(扣除垫付款25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372.53元(扣除垫付款2500.00元),原告***、***退还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软件信息服务部、***垫付款374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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