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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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31042.71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BVTZ0101KSE53407、发动机号为4805E521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保全费1676元,合计405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