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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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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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崇川区鲸饮屋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崇川区鲸饮屋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崇川区鲸饮屋甜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