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28民初2298号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鸿燕,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婷,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年**月**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