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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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359905.1元、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借款罚息、复利31273.55元,此后,应自2021年3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月利率9.515625‰计算罚息,并就结欠罚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未按前款判决履行,则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址在晋江市××镇××村××号(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8号)、晋江市东石镇第四社区玉和东路3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款在本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358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