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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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 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止2019年5月9日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58471.96元,及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76754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的房地产【抵押权证号:房他证胶监字第××号,胶他项(2014)第549号】变现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