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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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0万元及利息(从利息从2017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万元; 三、被告沈阳市力天世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