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2708号之二

夏贺林: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县人民法院罚金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辽13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罚金5000元。

2、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人 :金向东

书记员 :刘英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2708号

夏贺林: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县人民法院罚金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辽13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罚金5000元。

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9月17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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