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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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2708号之二 夏贺林: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县人民法院罚金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辽13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罚金5000元。 2、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人 :金向东 书记员 :刘英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2708号 夏贺林: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县人民法院罚金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辽13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罚金5000元。 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9月17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