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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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9日签订的两份《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交租金及装修费、广告费170594元; 三、被告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70594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以170594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