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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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21704169.97元(含工程款19304169.97元、履约保证金240万元); 二、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1704169.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三、被告***应在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9304169.97元范围内对原告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就其施工的工程在工程款19304169.97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9014元,由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142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