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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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 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超付款850000元,承担该欠款利息14385元(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按年息4.35%计算),合计86438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甘肃北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款项自2020年9月1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年息4.35%计算); 三、驳回原告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6690元,原告承担590元,被告承担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