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金银街商铺租赁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673160元[已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此后一年的租金按照429965元/年(409491元*1.05)的标准计算,每一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商铺,若逾期腾退,则按租赁合同解除当月每日租金标准向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每日的场地占用费; 四、驳回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43元,保全5000元,保全担保费6440元,由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200元,由***负担18383元。反诉费236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