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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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利息(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2日按月利率7.8‰计算,2018年7月1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8.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