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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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2.44元,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37.97元,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9.21元,支付宝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58.69元,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3.14元,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28.17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