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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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川1825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由天全县始阳镇新民村新村聚居点业主代表委员会支付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9071.05元,并以未付工程款3209071.05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由天全县始阳镇新民村新村聚居点业主代表委员会支付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250000元; 四、驳回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06578元,由原审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578元,原审被告天全县始阳镇新民村新村聚居点业主代表委员会负担3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