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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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长歌(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盛夏长歌(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及税费共计15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0日起,以15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夏长歌(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咨询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盛夏长歌(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6元,合计3238元,由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盛夏长歌(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青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