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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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294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 三、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