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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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