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小春、陈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2230110

.

46

元,利息

358804

.

26

元、罚息

142567

.

46

元,合计

2731482

.

18

元。(上述利息、罚息、复息均截止至

2020

8

25

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

2020

8

26

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杨小春、陈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支付律师费

1000

元。

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小春、陈小红追偿。

四、驳回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8652

元,减半后

14326

元由被告杨小春、陈小红共同承担。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白马酒城实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故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月十一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2021

日送达

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