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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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024执保248号

湖南远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骆孟光、莫保强:

关于申请人湖南远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骆孟光、莫保强财产保全一案。

本院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4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5日提交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账户的有部分财产。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骆孟光、莫保强不足额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如申请人湖南远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的后果自负。如申请人湖南远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和冻结情况告知申请人湖南远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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